Author: dishonest.judgesdishonest.judges
Date: Aug 27, 2008 16:43
有个叫洪磊的程序员因为制作了一个为微软视窗系统软件的增强版,被中国公安带走,不知去向。据称,该案是微软在幕后告发,导致这个年轻人受到如此重的处
罚。微软或许财大气粗,谁都让三分。但这个案子根据美国法律却绝对是冤案。按美国人自己的法律,洪磊根本就没有任何过失。
首先,洪磊的所谓侵权行为开始于2003年,现在是2008年,按美国版权法,版权案必须在发现侵权后三年内起诉,否则过期作废。按美国法律,一个躺在
自己权利上睡觉的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个时间是从最初的侵权行为算起,后面的侵权只是第一次侵权的继续。微软过了五年没有行动,它已经完全弃权。不管
从 STATUTE OF LIMITATIONS还是LACHES角度看,微软根本无权控告。
第二,微软的总裁比尔盖茨曾明确允许中国人不花钱使用微软软件。1998年7月,他在财富杂志上说,希望中国人免费用微软软件,让他们上瘾,以占据市
场。这种不收费、占领市场的做法是微软最高层的战略决策,实际上是授权中国人免费使用,而达到挤垮对手、垄断市场的目的。很多高科技公司用这种方式谋求
发展。盖茨的话既可以作为默许授权(IMPLIED LICENSE),也可以作为ESTOPPEL的依据。因为大家都知道微软总裁的不收钱、占市场的
立场,依赖于这个立场,洪磊制作了相关软件让大家用。微软不能出尔反尔,在占领市场后,再对之前为它占领市场做出巨大贡献的人进行恩将仇报。
第三,根据一个中国人公司控告美国SYMANTEC公司侵权的案例,微软的侵权从实质上就是不成立的。在那个案子里,SYMANTEC只购买了一个软件
许可,却复制了无数份,在全球销售。该软件在运行时还会显示“一个用户,不得发布”的信息。但美国联邦法官却判中国人的侵权起诉不成立。其逻辑是,被告
获得了一个拷贝的许可,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问题在于许可的范围。因为(1)中国人不能证明SYMANTEC看到了那句“一个用户,不得发布”的信息;
(2)即使中国人能证明被告看到了那个信息,也不能证明被告同意了那个限制。因此中国人无法证明SYMANTEC超越了许可范围而构成侵权。相关案例请
看 NETBULA, LLC v. SYMANTEC CORPORATION, 516 F. Supp.2d 1137, 1152
(N.D.Cal. 2007) (citing Specht v. Netscape Communications Corp., 150
F.Supp.2d 585, 596 (S.D.N.Y. 2001), aff'd, 306 F.3d 17 (2d Cir. 2002)
("The case law on software licensing has not eroded the importance of
assent in contract 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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